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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分割方案优于对方,离婚判归所有

李C诉余W离婚纠纷一案,双方通过世纪佳缘网相识恋爱,登记结婚,生育一子余V。李C曾两次起诉要求与余W离婚,经判决均未获准许。现李C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律师

李C诉称婚后感情尚可。余V出生至今一直由李C及李C的父母照看、抚养。随着时间流逝,双方感情日渐平淡,家庭矛盾激化。第二次判决不准离婚后,余W用各种方式羞辱李C,李C无奈搬离上海市浦东新区杜鹃路房屋,与余W分居至今。

诉请: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双方离婚后,婚生子余V随李C共同生活,要求余W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余V18周岁时止;要求余W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补付余V的抚养费,自分居值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律师

余W称双方一直没有分居,李C至今还居住在杜鹃路房屋中。余W不清楚李C是否在外租房。双方不存在感情问题,不同意离婚。李C起诉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是为了达到其父母霸占小孩、瓜分财产的目的而起诉。

双方的感情一直很好,一起努力工作,一起购房、购车,已经有了稳定的家庭基础。李C一直受其父母影响,脾气暴躁,余W迁就忍让,是为了给孩子一个幸福的家庭。随着孩子的成长,余W会感化李C,向好的方面发展。只要李C能认识到家庭的重要性,克制自己的脾气,多照顾孩子,多与孩子互动,终究能得到幸福的结果。律师

如判决离婚,要求余V随余W生活,不要求李C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李C愿意付就付,不付就不付),孩子随父亲生活对孩子未来成长有很大益处。不同意补付余V的抚养费,余V住在杜鹃路房屋中,李C也居住在杜鹃路房屋中。

李C在电梯公司工作,每月税后收入为11,000元左右。余W在电脑公司,每月收入为11,000元。

婚后双方(乙方,买受人)与案外人郑甲(甲方,卖售人)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乙方以1,225,000元向甲方购买杜鹃路房屋。贷款(商业性贷款66万元、公积金贷款30万元)用于购买杜鹃路房屋。还贷账户系李C名下的银行账户。律师

鹃路房屋的产权登记至双方名下,杜鹃路房屋尚有商业贷款本金548,230.32元未还,公积金贷款本金180,738.59元未还。杜鹃路房屋目前价值为210万元。

婚后对杜鹃路房屋进行了装修,固定装修目前价值为2万元。杜鹃路房屋归谁,该房屋的固定装修归谁,由取得房屋的一方给付另一方固定装修价值一半的折价款。

号牌号码为苏BX的别克牌小型汽车一辆登记的所有人为李C,系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现在余W处。该车辆目前的价值为25,000元。李C主张该车辆归其所有,其愿意给付余W车辆折价款15,000元。余W则主张该车辆归其所有,其愿意给付李C车辆折价款12,500元。律师

在本案诉讼前,李C曾两次向起诉要求与余W离婚,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的夫妻关系没有改善反而恶化,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

考虑双方所生之子余V的年龄等因素,李C主张离婚后余V随其共同生活,并无不当,双方对余V的生活情况、李C主张的分居情况争执不下,李C并无证据表明余W未负担余V的日常抚养费用,对于李C要求余W补付余V抚养费的诉请,不予支持。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余W自述的其收入情况,李C主张离婚后余W每月支付余V抚养费2,000元至余V18周岁时止,并无不当,应予支持。

余W主张其因购房、购车、生孩子向其亲戚合计借款50万元(22万元、28万元)尚未归还,李C对此否认,因涉及案外他人,本案中对此不作处理,如有争议,可由相关方另案诉讼解决。律师

车辆的价值和车辆所有人的登记情况,李C提出的关于该车辆的分割方案优于余W提出的分割方案,对此应予同意。

考虑孩子抚养、杜鹃路房屋的购买、贷款等案件实际情况,杜鹃路房屋及该房屋的固定装修可归李C所有,该房屋尚未归还的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由李C负责归还,由李C给付余W扣除尚未归还的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后的房屋及固定装修价值的一半的折价款695,515.55元。(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6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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