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甲和秦乙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年后生育女儿秦丙。婚初,夫妻感情尚可。此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律师
秦甲曾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秦乙离婚,秦乙不同意离婚,法院没有判决离婚。嗣后,夫妻仍分居生活,且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秦甲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双方离婚,婚生女儿秦丙随女方共同生活。
生育子女后,秦甲的表姐吴某代女方秦乙领取了生育金11624元。双方分居期间,双方的女儿秦丙一直随秦甲共同生活。律师
秦乙示同意离婚,但提出两个要求,第一要求男方秦乙补偿60000元,否则不同意离婚;第二要求女儿随其共同生活,秦甲每月支付女儿生活费800元,生育保险金归秦乙所有。
婚姻关系的维持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双方虽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但由于婚后未能正确处理好夫妻关系,伤害了夫妻感情,现秦甲坚持要求离婚,秦乙亦表示同意,予以准许。律师
双方均要求离婚后女儿随其共同生活,系出于对孩子将来成长、教育的关爱,但考虑双方分居后,女儿秦丙一直随秦甲共同生活,为维持秦丙生活环境的相对稳定性,确定秦丙在双方离婚后随父亲秦甲共同生活较为妥当。鉴于秦甲表示女儿随其共同生活后不需要秦乙给付抚育费,尊重秦甲的意思表示,予以照准。律师
秦乙要求秦甲补偿60000元的请求,因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秦甲具有过错,故对秦乙的主张无法采纳。
关于双方争议的生育金11624元,虽然生育金系根据国家政策,对生育妇女的医疗费补贴及生活津贴,但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秦乙获得的收入,应认定为双方的婚后共同财产。秦甲已领取愿意一次性给付秦乙11624元中的一半,予以准许。律师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秦甲秦甲与秦乙离婚。双方所生女儿秦丙随秦甲秦甲共同生活。秦甲于一次性给付秦乙秦乙5812元。(2011)崇民一(民)初字第29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