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某某与被告封甲离婚纠纷一案,丁某某诉称,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感情变淡,特别是女儿出生后,因被告父母重男轻女,导致双方感情破裂,2014年1月12日被告离开共同生活的住处并将衣物、电视机等一起带走,自此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所生之女封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双方婚后购买的别克牌小汽车一辆归原告使用。律师
被告封甲辩称,双方感情破裂的根源是因婚前互相了解不足导致性格脾气不合,孩子出生后又因原告急催被告立刻购买婚房成为双方感情破裂的导火索,同意与原告离婚,同意女儿归原告抚养,但因目前自己经济条件有限,各项必要开支较高,请求法院确定的女儿抚养费为每月1000元,认为婚后购买的别克牌小汽车系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同意汽车归原告使用,但要求按车辆现值支付被告一半的折价款。律师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2月自行相识并恋爱,2013年5月18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13日生育一女,取名封丙。婚后,原、被告共同租住于H浦东新区周浦地区,后又改租于H浦东新区惠南镇东城区。2013年5月21日,被告封甲以其个人名下银行卡全额付款的方式购买了别克牌小轿车一辆(购置价125,700元),但将该车的行驶证和牌照所有人登记为原告丁某某。婚后开始双方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和经济问题发生争执,双方感情破裂。2014年1月12日,被告携带个人生活用品后离开租住房屋,双方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女儿封丙随丁某某共同生活,期间女儿抚养费由原告及其家人承担,封甲则以银行汇款方式转给丁某某3000元用于生活。律师
审理中,原被告一致同意婚后购置的别克牌小轿车现值为100,000元,被告同意离婚后该车归原告使用,但要求其支付被告一半价款50000元,双方一致表示婚后无对外债权债务,也无其他婚后共同财产需要法院分割。
另查明,被告封甲目前在上海金山区学大教育进修学校工作,目前税前月收入为8000元。
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
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关系的基础,因原、被告婚前未充分互相了解彼此个性与观念,导致在共同生活期间未能妥善处理各项矛盾,从而引发争吵和分居,现双方均一致表示要求离婚,予以准许,对于离婚后女儿随原告共同生活问题因双方意见一致,并无不妥,予以采纳。关于抚养费的数额,综合考虑原、被告的经济状况、孩子目前的实际需要和H的生活水平确定为每月2000元。对于婚后购置的别克牌小轿车,因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依法属于婚后共同财产,因双方一致确认该车现值100000元,且均同意该车由原告继续使用,故确定离婚后该车由原告使用,原告并因给付被告折价款50000元。律师
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丁某某与封甲离婚;二、双方所生之女封丙随丁某某共同生活,封甲自2014年5月起按月给付封丙抚养费2000元,至封丙年满18周岁时止;三、现登记在丁某某名下的别克牌小轿车一辆归丁某某所有,丁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封甲50000元。(2014)闸少民初字第7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