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和方某经人介绍认识,婚后未建立感情,经常为家庭经济争吵。次年生育儿子,结婚第二年郭某起诉离婚后撤诉。之后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因方某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郭某第三次起诉离婚。律师
郭某认为从两年前起诉开始,其搬回娘家居住至今,双方分居生活达两年多,夫妻之间已无感情,且在分居期间,方某从未看望过儿子,将夫妻共同存款35,000元擅自取走。要求离婚后儿子跟自己共同生活,由方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八百元。借父母2.8万用于抚养子女的费用要求夫妻共同承担。律师
方某不同意离婚,如果判决离婚要求儿子和自己共同生活,郭某按月支付七百元抚养费。双方之间无存款和债务。
郭某起诉三次离婚,考虑双方分居时间较长,此前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未能和好等因素,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以判决离婚。
关于孩子的抚养权,应当以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为原则,双方分居后儿子居住在郭某处,不宜改变其已经熟悉、适应了的学习、生活环境,故在离婚后孩子随郭某共同生活较妥,由方某承担相应抚养费。律师
对于抚养费的数额,依据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父母双方实际收入情况及小孩的实际需要酌定。每月由方某支付300元直至未成年子女满18周岁为止。
确认的方某已挂失领取的婚后银行存款35,000元,方某认为已用于自己读书及怀孕产检、儿子开销等,郭某予以否认,考虑到双方均有自己生活开销、抚养儿子的支出等,双方也均有劳动能力可以承受自己的开销,故该笔存款由双方各半分割比较公平合理。律师
对双方认为各自在外均有债务的意见,因双方对彼此的债务均予否认,且双方均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均不作处理。(2011)浦民一(民)初字第213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