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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为准儿媳买车,婚后要求返还车辆

所有权纠纷一案,原告龚F诉称,被告与原告之子龚B自2012年起交往,后于2014年2月登记结婚。被告曾向绿地汽车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购买斯柯达明锐1.6MT轿车一辆,因其一时资金不足即由原告为其垫付了全部车款及牌照款,共计215,130元。律师

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返还前述垫付款,却遭被告拒绝,故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垫付款215,130元,赔偿原告支付的律师费8,000元。

原告先称以被告的代理人身份买车,是代理权纠纷,要求被告返还垫付的购车款,之后原告因被告表示不知道,不认可原告代被告买车,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确认斯柯达明锐1.6MT轿车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律师

被告孙S辩称,不存在原告所述的情况,被告没有让原告代买过该车,当时被告与原告的儿子要结婚,原告买了这辆车作为给被告家的彩礼,所以车子登记在被告名下,车款是原告付的,车子现在原告处,被告不同意返还购车款。

不久,被告与原告之子产生矛盾。2014年10月,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原告之子离婚,后撤诉。审理中,原告称被告于2014年7月15日将车交给原告,被告称其住回娘家后车由本人开,后来不知何时原告将车开走。律师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因被告与原告之子欲缔结婚姻,原告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被告代理人的身份并以被告的名义买下系争车辆,原告购买车辆的行为显然是单方面的行为,原告与被告并无由原告代购车辆的合意,原告在买下车辆后登记在被告名下,并将车辆交给被告使用,显然双方之间形成赠与合同且合同已经履行,原告要求确认系争车辆所有权归其所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律师

至于原告赠与的车辆是否为彩礼,其赠与的对象是被告个人还是被告夫妻,因被告与原告之子存在婚姻关系,本案对此不宜认定。根据《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龚F的诉讼请求。(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2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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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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