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先生结婚后购买了一套产权房,附带地也购买了一个地下停车位,后来夫妻感情不和,双方都同意离婚。由于两人在同一小区购买了两套面积均为87平方左右的房屋,对房屋的分割自然不存在问题,一人一套,但停车位之买了一个。律师
原本是由容先生停车使用。但随着私家车数量的增加,停车位的价格也越来越高,停车位归谁,夫妻两人也产生了争议。容先生认为停车位用途是停放车辆,并不是通常的居住,停车位应当归他所有,他愿意按购买时的价格补偿对方一半。
而前妻小丽认为,停车位可以用于出租或转让,具有价值,已经不是购买时的价格了。自己愿意拿下停车位,按购买时价格的两倍补偿给前夫容先生。
两人共同来找沈律师法律咨询,询问停车位的归属问题。沈律师认为一般情况下,停车位归停车位使用的一方,也就是容先生不过由于前妻小丽的出价比较高,故而车位也可以归小丽所有,由小丽按停车位购买时的双倍价格的一边,这架补偿给容先生,既然小丽分得的房屋也是同一小区的,她可以要求车位过户给自己。容先生则可以获得财产折价款。律师
房屋和车位是夫妻双方结婚后共同出资购买,购房行为是双方的正式意思表示,贷款又是共同归还,产权证也登记在双方名下,故而这两套房屋和车位都是双方共有的,考虑到双方的补偿意图和补偿金额,产权归补偿出资较多的前妻小丽所有,也较为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