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华(化名)和丈夫是同乡,同在一家模具厂工作,前年因工伤事故,丈夫获得了30万的工伤补偿金,经过修养后奇迹般的康复了。但由于丈夫工伤休息期间,公婆来照料,双方发生很多矛盾,婚姻有此破裂。因张华所在的工厂为她办理了居住证,丈夫在上海某基层法院起诉离婚。双方同意离婚,无子女,但张华原以为肯定能够分割到的30万元工伤补偿金,法院却没有判决给她一半。张华因此想上诉,希望二审法院改判。律师
接到张小姐的委托,上海离婚律师沈洁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没有错误,二审法院不会予以改判,对张小姐的离婚法律咨询予以答复,但不建议她上诉。之所以沈律师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没有问题,是因为以下原因: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工伤赔偿金属于个人财产
一方因工伤所得的补偿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对于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律师
二、工伤赔偿金的构成决定了它属于个人财产
工伤赔偿金具有人身属性,而具有人身属性的财产往往是夫妻一方的财产。工伤赔偿金的构成是: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项目: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项目: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律师
3、造成死亡的赔偿项目: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第1和第2种伤害后果和本案的有联系,从赔偿数额30万来看,上海离婚律师沈洁认为这因该是一次照成张华丈夫伤残的伤害,赔偿数额较大。这些赔偿项目中都是为他丈夫因伤残导致的医疗费开支,部分丧失劳动力的补偿。
三、婚后获得的工伤补偿金可以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中国,目前很少有夫妻有意识签订各种书面的财产协议,虽然工伤补偿金属于个人财产,但婚后如果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作出书面约定,约定补偿金归夫妻共同所有,那么离婚时,这笔工伤补偿金就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上海离婚律师沈洁认为考虑到人情和风俗,这种情况较为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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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