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是一种常见的家庭投资,少则数万元,多则几十万元和上百万元,我们代理的案件中,甚至遇到股票价值数千万的“大户股民”,股票增值如何分割也是离婚案件中的常见争议。一般来说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律师
一、婚前注入股票账户的资金,在婚后炒股获得收益,该如何分割?
这种情况常见于夫妻双方结婚时间不长,正逢股市遇到大牛市,比如2008年的时候沈洁律师遇到一起案件,男方婚前将购买婚房的资金注入了股市,后遇到股市的大牛市,股票价值翻了两倍,双方离婚女方要求分割股票的增值部分。
婚前购置的股票,婚后出售时,股票产生的增值该如何分割?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的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进行投资取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为个人财产。根据这两部司法解释的意思,婚前财产婚后增值的分为两种情况,产生不同的归属:律师
第一,婚前财产购置的财产,婚后属于自然增值,比如最明显的就是婚前购房婚后升值,明显是房产市场的涨幅带动的,故而属于“自然增值”,无需人为干预,故而增值属于婚前财产。(这里指无贷款的房屋)同理可得如果婚前股票购入后,没有进行买出买进操作的,婚后出售股票,显然这种增值属于婚前财产增值,属于个人财产。
第二种是婚后有人为因素参与的,比如靠人的智慧、能力和管理使得其增值的,那么人为是人为的投资收益,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婚后付出了精力,故而这部分增值属于婚后收益。最典型的有参与公司经营的股东,他的公司在婚后有好的收益,此外就是股票的婚后操作,使得股票增值,这种增值就是婚后获得的共同财产,当然购置股票的本金仍属于婚前财产。律师
实践中持有股票的一方经常会提出一个问题:如果我炒股输了,对方是否承担亏损,对于这个问题沈律师是这样理解的:亏损部分属于个人的亏损,由个人承担,特别是在本金范畴内的亏损。但如果有一天本金亏损完毕,向他人举债炒股,而此人的炒股收益是家庭的生活经济来源的,那么这笔债务也是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归还。目前我国立法还没有规定在个人婚前本金幅度内的亏损需要配偶分担。律师
二、婚前开设的股票账户既有婚前财产也有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炒股本金的,如果有收益如何分割
股票资金的流动非常常见,特别是结婚多年的夫妻,一方股票做得比较好,会继续把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现金部分注入股市,这样情况就变得复杂了。有时候需要为家庭开支,比如购房、购车、儿女出国就学、看病、装修、购买其他理睬产品等等资金流出股票账户。这么错综复杂的情况,有时候因为资金流向的不明和年代久远无法查证,导致这类股票账户的收益分割变得很难确定,实务中的判例也颇为不同。律师
有的法院判决扣除结婚之前的当日市值或者股票银行资金账户的总额,其余部分视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种判决会忽视一种情况:个人婚前财产曾经流出股票账户,比如说股票账户的资金在婚后曾经被提取,那么究竟提取的那部分资金是属于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资金,这个难以区分?也有判决认为婚前购买的股票在抛出日计算为个人财产确定日,比如婚前购买的股票,结婚三个月后抛出,此时的结算价格为婚前个人财产和增值,以后再购入就是婚后炒股取得的收益。就这种计算方式似乎更为合理,但实务中沈律师也遇到过一起案件无法这样计算。律师
展某系一老股民,和后一位妻子再婚后看好某股票,在股市熊市的时候用夫妻共同财产“补了多手”,购入的是同一种股票,婚后购入的股票和婚前购入的同种股票混同,后来陆续出售,每个时段的售价有高有低,有赚有亏,由于是同一支股票,哪一笔抛售算是抛售的婚前股票,哪一笔抛售又算是抛售的婚后股票呢?
由于婚后炒股分割上的复杂性,沈洁律师建议持有股票的当事人,对于婚后投入和产生的增值不要轻易认为是个人财产,过高预计能够分得的比例。目前对于复杂的第二类情况,还没有特别明确的分割方式。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