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一案,W诉称,双方经朋友介绍相识,以结婚为目的交往,办理结婚登记,因双方在家庭背景、成长经历、性格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且价值观、消费观、人生观、爱情观也迥然不同,因此造成双方在婚前、婚礼、婚后的生活中矛盾冲突不断。且J作为男方,不能包容、理解、体谅、关爱W,在夫妻产生分歧时亦不能采取成熟、理性、积极、稳妥的方式来处理矛盾,甚至对孕期内的W多次实施冷家暴,对W身心及经济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和损失,对胎儿更造成了无形的伤害。律师
关于钻戒:W婚后购买的价值为20,6888元钻戒一枚,J支付定金60,000元,W家人付148,888元。J则认为收到过转账但这与购买钻戒无关,主要是用于办理婚礼之用,若W需购买钻戒,可以直接从其自己的账户付款,不需汇入J账户。双方均主张钻戒归对方所有,己方获得钱款,考虑到钻戒的佩戴及适用,故以归W为宜,法院判决离婚后,现在W处的钻戒一枚归W所有,在J处的苹果台式6000元电脑一台归J所有。W支付J财产分割款87,000元。律师
关于房屋装修款:J居住的唐山路房屋装修款,认为大部分是婚后支付的,要求J支付装修款60,000元的一半;W认为房屋装修款的结清是在婚前,故不同意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关J50,000元收条,证明在婚前已将装修款尾款结清。W对此有异议,认为J如在婚前已装修完毕,婚后则不可能居住在W家中。法院认为W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属婚后共同财产支付,其要求分割装修款,不予支持。律师
关于车位,W提供车库发票和签购单、银行明细,证明购买的车库所附属的房屋是W个人婚前财产分别支付20,000元、272,000元,购买出资款是W婚前就有的财产,不是用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支付。J认20,000元系W父亲支付,属于W父亲对夫妻的赠与;W认为,车位虽购买于婚后,但认为车库购买的钱款是W婚前就有的,而且车库附属的房屋,也是W个人婚前财产,不同意分割。关于车位,W于婚后不久即购买,且有资金证明系婚前财产出资,J要求分割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至于J认为购买车位定金系W父亲的出资,性质为赠与,法院认为因车位附属房屋属W婚前个人财产,且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过短,J此项主张,不予采纳。律师
松下液晶电视机1台、西门子洗衣机1台、罗莱床上用品六件套1套、挂钟一个、书橱3个和床头柜1个在W处,是J婚前赠与;卡地亚女戒还给了J,其余物品均不在J处。J十日内返还W玉貔貅一件、象牙筷子一副;J曾确认玉貔貅一件、象牙筷子一副在其处,W亦曾承认家电、家具在其处,考虑到双方婚姻存续时间太短,且大部分时间处于分居状态,故以各自返还为宜。W十日内返还J松下液晶电视机1台、西门子洗衣机1台、罗莱床上用品六件套1套、挂钟一个、书橱3个和床头柜1个;(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46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