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经人介绍相识、登记结婚,婚后因刘甲赌博、酗酒且与异性发生不正当关系、经常打骂陈某等原因导致夫妻关系不和谐。陈某两次起诉离婚皆未获准许。现因双方感情未好转,故陈某再次起诉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子由陈某抚养;确认双方的共同债务并依法分割房屋等夫妻财产。律师
刘甲称,因孩子现在还在读书要考大学,双方不适合离婚,故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子要求由刘甲抚养,关于财产处理,现位于上海市泰和路产权房一套要求留给孩子,不同意给陈某份额;现登记在陈某名下的轿车一部要求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泰和路房屋,登记产权人为被告刘甲。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本案中该房屋暂不处理。律师
陈某名下登记有机动车一部,机动车登记编号为沪Ax,车辆类型为小型轿车,车辆品牌为雪佛兰,车辆型号为SGMxMTA,发动机号为xCx,车架号为LSGTBxMxAYx。案外人襄垣县某手工挂面厂对该车辆主张权利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登记在陈某名下的上述轿车属于案外人襄垣县某手工挂面厂所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已生效的民事判决确认该车辆系案外人所有而非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分割该车辆的请求不予采信。律师
陈某陈述,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还曾向陈某的姐姐借款30,000元、向陈某的母亲借款20,000元,均用于孩子读书和补习。被刘甲则陈述因买房还曾向刘甲的姐姐和母亲借款30,000元、因陈某炒股向刘甲姐姐借款20,000元、向刘甲朋友借款50,000元。双方对上述对方陈述的债务均不予认可。因涉及案外人利益,可以由相关债权人另行起诉,离婚案件中不予处理。(2011)宝民一(民)初字第15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