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是一名网络作家,他在网上认识了第一任妻子,两人结婚后他创作了一些文学,被一些小说网刊发,并且支付了一定的报酬,后来小张又网恋上另外一名女子,和妻子感情不和离婚。妻子要求分割他的著作权。妻子认为小张在家不工作,依靠写作换取稿酬生活,故而这些作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张认为这些作品都已经“卖”给网站了,取得的稿酬也已经用于租房、日常生活和为妻子购物,钱都花光了,没什么可分。妻子认可稿酬花的差不多了,但是坚持要求分割著作权。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小张的说法是正确的,其妻子要求分割著作权的做法不复合法律规定。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个说法确认了一方因创作,取得著作权,因此取得的经济利益,如果没有特殊的约定,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比如小张取得的报酬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婚姻法所提到经济利益是作者使用其作品而获得的收益,或者是授权他人使用或转让其作品而获得的报酬,并不是这部作品给作者带来的名声或者知名度等利益。律师
小张的妻子要求“分割著作权”,由于著作权法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创作者的智力劳动,保护作者的著作权。著作权是一种独占性的、排他的权利,所以如果基于夫妻关系要取得著作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即便夫妻中没有参加创作的一方基于婚姻关系可以获得著作权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但不代表其有权行使著作权,如果要使用著作权,也必须经过创作一方的同意,否则著作权的专有权就没有意义了。所以著作权中的人格权,比如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性都属于作者所有,配偶不能行使。律师
我们注意到小张的妻子最终其实要求获得这些作品以后被另外的网站或者出版社出版,在此获得报酬的行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著作权经济收益仅限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如果夫妻二人已经离婚,享有著作权的一方因著作权所取得的收益,则无须再给对方补偿。如果其妻子担心的是已经完成的稿件还没有产生经济效益,但在将来一定有经济利益,可称为财产期待权。比如某为名作者为专栏约稿,虽然稿件已经完成,但是稿费还没有收到,这种期待权可以在离婚后产生收益时,可以分割。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