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王甲登记结婚,生育一女名王丙。婚后初期感情尚好,后因双方未能正确处理日常生活中所遇的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王甲离家,双方分居至今。
王甲起诉离婚,经杨浦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自愿离婚;平凉路某房屋通过中介机构出售(按市场价),所得款由原、王甲各半所得,时间在某日之前,由双方共同处置,所产生费用双方各半承担,出售款交由法院保管。律师
王甲名下的中邮基金归王甲所有,潘某名下的股票及基金归潘某所有(其中股票已交割为现金),潘某给付王甲7万元,此款在获得房屋出售款后支付给王甲;王甲自愿归还潘某:英纳格女士自动手表一只、金花戒一只、蓝宝石金戒子一只、金翡翠手链一根(坏)、翡翠金戒子一只(坏)、翡翠耳环一对(坏),在将房屋出售后所得款交法院保管时同时将上述物品交由法院保管。律师
协议签订后,双方未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双方共同将平凉路某弄某号某-某室房屋出售,房屋出售款为117万元。该款王甲已取得22万元,35万元在中介处,其余款项已转入王甲账户。双方对离婚、平凉路房屋分割、双方名下的股票基金处理达成一致意见,因对在案外人王丙处是否有共同财产意见不一。
潘某诉称,王甲与楼下一女子高W有婚外情,潘某为给女儿一个完整的家庭一直好言相劝,直至王甲趁潘某不在家时,将家中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卷走,然后离家出走,与高W以夫妻名义同居至今。律师
期间,王甲多次向潘某提出离婚,遭到潘某的拒绝,后王甲多次对潘某实施家庭暴力,明知潘某患有某疾病需打胰岛素,故意趁潘某不在家时关掉冰箱电源,另曾多次破坏家中电器等用品并将潘某赶出家门,现潘某坚决要求离婚,要求按照人民调解工作室达成得调节笔录分得财产。
王甲辩称,一直按照人民调解工作室达成得调解笔录履行,但房款只拿到现金22万元,35万元在中介处,其他的费用都在帐户中被法院查封,无法履行。上述首饰全部在王甲处,但要等到房款全部到齐后再带至法院交给潘某,此外双方还有一笔共同财产15万元在女儿王丙处,是王甲交给女儿委托其购买基金,要求一并处理。律师
根据潘某申请,对于王甲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诉讼保全,冻结了王甲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定海桥支行、农村商业银行杨浦支行的账户。
潘某、王甲虽系自由恋爱,婚后一段时间内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双方未能正确处理日常生活中所遇的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分居至今,互不尽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而且双方已就离婚事项达成调解协议,故现潘某要求离婚,按离婚协议分割财产之诉请,应予准许。律师
至于王甲提出的涉及到案外人一笔15万元财产,因潘某、案外人均持有异议,王甲现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且因涉及到案外人利益,故本案不作处理,当事人可另行主张。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准潘某与王甲离婚;王甲支付潘某售房款585,000元;离婚后,双方居住问题均自行解决;王甲名下的中邮基金归王甲所有,潘某名下的股票及汇保富、华安基金归潘某所有,潘某十日内给付王甲折价款70,000元;离婚后,王甲归还潘某英纳格女士自动手表一只、金花戒一只、蓝宝石金戒子一只、金翡翠手链一根(坏)、翡翠金戒子一只(坏)、翡翠耳环一对(坏)。(2011)杨民一(民)初字第391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