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女士在2013年和丈夫在某区民政处协议离婚,双方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财产分割完毕,无其他纠纷。其中财产方面罗列了双方居住的房屋归章女士所有,章女士补偿丈夫80万元房屋折价款,章女士名下的存款33万元作为双方儿子留学的费用(如果出国,不出国作为结婚费用),股票12万元归章女士所有,车辆外牌帕萨特归前夫罗先生所有,房屋内的家具电器折价给章女士,金条200克归罗先生所有。律师
双方离婚后章女士并没有支付房屋折价款,一方面她已经退休无重大经济来源,另外一方面章女士如果要支付折价款,就必须处置现在居住的房屋,章女士琢磨着将房屋保留下来,以后给儿子派结婚用途。几次催促无果后,罗先生发来律师函,称如果章女士不再2014年年末之前出售房屋,其就要采取法律途径追讨。律师
章女士很是着急,由于她居住的房屋是老公房,房龄已经满30年,如果在二手房地产交易市场交易,除公积金贷款外,商业贷款很难发放,故而很多买家都表示无力支付巨额的房款,要等贷款政策放开了才会买,眼看着房屋也卖不出好价钱,章女士几次和罗先生商量要求宽限或者不卖房,但均无果。律师
此时有保险公司的员工打电话给章女士,称有两份人身保险已经到期,可以领取保险金。起初章女士以为是推销保险的电话,未加以注意和重视,其后她收到了两份来自保险公司的人寿保单的账单。原来在20年前和15年前前夫罗某为其自己购买了生死两全保险各数份,经过长时间的累计,纯保费和保险公司的投资赢利(现金价值)合计已经好几十万,如果进行分割,章女士可以分得约35万的现金价值。律师
此时章女士想起来自己的丈夫曾经从事保险推销工作,期间也听说为了完成指标买过多份保险,只不过双方感情一直不和,章女士不知道这些保单的投保状况,包括是否已经退保。对于离婚协议写到双方财产分割完毕,她不知道是否能够再次要求分割财产。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从章女士的离婚协议来看,双方对财产进行了约定,写明共同财产已经分割完毕,现在出现了在章女士前夫名下的若干保险类财产利益,在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调解书)中均未出现过的财产能否再次分割要分类考虑:
第一类,一方隐瞒财产的,应当予以分割;第二类,双方遗忘财产的,忘记分割的,可以补充分割,或协商或诉讼解决;第三类是离婚时双方都知道财产所在,约定了各自财产归各自的,这类财产就不予处理了。律师
所以并不是章女士所认为的分割完毕就不能分割,也不是有些人认为的只要没有罗列的财产都可以再次分割。要求分割一方对遗漏或者没有分割的财产要解释清楚为何没有分割和处理,比如罗女士并不清楚前夫是否真的购买了人寿保险,也不清楚人寿保险在完成销售指标后是否退保,那么她可以要求分割。如果罗先生认为前妻明知有保单现金价值可以分割,不要求分割的,他也要举证说明前妻是“明知”的。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