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先生通过参加交友俱乐部认识了现在的妻子方小姐,方小姐曾经是一名平面模特,长得很俊俏,郭先生很爱慕女友方小姐,对其请求有求必应。两人确定结为连理后,郭先生和方小姐登记结婚,当日为方小姐购买了对戒(一对1.6万元,男女各一只),购LV的手包一只。律师
妻子方小姐提出自己认识不少模特圈的朋友,其小姐们找的都是有权有势男友,故而自己也不能“太低端”了,考虑到很爱自己丈夫和丈夫的经济实力,她提出了“合理”的结婚要求:第一要为其购置两克拉以上钻戒,价格不能低于20万元,第二结婚要在五星级以上知名饭店,第三结婚后要到欧洲旅游一个月,第四要求购置甲壳虫汽车一辆作为代步工具。律师
方小姐的结婚条件一开,郭先生着实吓了一跳,他一边好言安慰妻子,一边尽量和父母商议。最终方小姐也作出了让步,两人在五星级酒店摆了喜宴,方先生刷信用卡购买了一只一克拉的钻戒给妻子,至于欧洲旅游改为了日本旅游五天。
尽管如此,方小姐还是非常不满意,婚后常为了婚礼不够风光埋怨郭先生。后郭先生在父母的建议下,没有购置甲壳虫汽车,这让方小姐非常不满意,在一次争吵中,郭先生打了方小姐一记耳光,方小姐遂提出离婚。郭先生要求方小姐返还对戒和名牌包,赔偿婚姻用去的费用3.6万元。律师
双方结婚时间很短,共同生活不满半年,没有形成大额的共同财产,争议焦点就是这些婚姻费用,和首饰费用。刷卡购买钻戒的费用,方先生已经在婚后还清了银行欠款。律师
协商后方小姐不同意退还任何物品,也不同意赔偿婚宴费用。对于这些财产,沈洁律师认为结婚对戒和名牌手包是结婚前郭先生赠与给妻子的,目的是为了结婚,现在结婚条件已经成就,这些赠与的财产就不能要求返还。至于钻戒是婚后购买的,也用方先生婚后的收入归还了信用卡债务,对于这份财产,虽然归妻子方小姐使用,但由于是用婚后共同财产购置,价值又比较巨大(约七万元),不属于小额归个人使用的首饰,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即方小姐获得钻戒,补偿一半的对价给郭先生。故而不是任何首饰都可以作为一方个人用品,归一方所有的。律师
对于首饰的处理,我们总结如下:
如果是婚前购买的一些价值不大的首饰,比如一两千元,作为赠与给对方的物品处理;
如果是婚前购置的价值较大的首饰,比如钻戒等,如果双方不结婚的,应当予以返还,结婚的按赠与处理,因购买钻戒等欠下的婚前一方债务,婚后作为共同债务处理(比如信用卡债务)。律师
如果是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一些价值不大的首饰,由一方使用的,作为一方的个人用品,并不予以分割。
如果是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一些价值较大的首饰,特别是一些具有古董性质,投资性质(比如克拉以上的裸钻),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首饰,赠与给对方的,按赠与处理。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给自己的首饰,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仍属于个人财产。
至于婚宴,如果双方已经登记结婚,至今未见要求对方赔偿的案例,如果为了摆设婚宴,婚前或者婚后的负债,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