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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案件被告不到庭,判离婚但不处置不明财产

倪男和陈女在18年前登记结婚,同年剩余一子,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陈女婚后有外遇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三年前开始分居,后倪男曾经在一年前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双方在判决后没有和好,分居至今。现在倪男再次起诉离婚,要求法院判决离婚,陈女没有到庭参加审理。律师

类似的案件较为常见,一方起诉后,法院以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为由判决不予离婚,判决书生效后,原告方没有新的事实和新的理由不能再次提出离婚,等待六个月的期限满后,如果夫妻没有和好的,一方往往再次起诉,这时会遇到对方不来应诉的这种情况,对此能否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判决离婚呢?律师

在本案件中双方分居的时间长达四年左右,从《婚姻法》关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衡量标准来看,分居满两年是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重要依据,夫妻双方在法院判决后没有和好,继续分居,且分居时间累计超过两年的,属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法院可以判决离婚。

不过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被告没有到庭,无法查明,双方可以在离婚后另行主张,离婚案件中无法核实的财产法院不予分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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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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