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一案,张甲和周某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8年办理结婚仪式,同年生育一子张乙,2012年6月29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律师
婚后,双方缺乏必要沟通,导致夫妻关系日渐不睦,周某每逢周末即单独回娘家居住,因周某经常打牌,致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张甲曾起诉离婚,后因故撤诉,后夫妻关系并未改善。
张甲诉称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双方缺乏应有沟通和感情基础。2008年起,周某沉迷打牌,不负家庭责任,缺少对家人的关心和照顾,致夫妻关系恶化。周某周末不回家,未尽妻子和母亲的责任。双方早已分房居住,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张甲曾于2014年8月诉讼离婚,经法院多次调解无果,为尽快提起第二次诉讼,故申请撤回了诉讼。律师
现再次诉讼法院,请求判令:1、准予原、周某离婚;2、婚生一子张乙由张甲抚养,周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
周某辩称,张甲所述不实,因为夫妻关系不好所以才打麻将,周末不回家是因为考虑上班方便故居住在娘家。现同意离婚,要求儿子归周某抚养,由张甲为周某解决婚后的居住问题,如不能解决,至少由张甲补偿周某120,000元。
无婚后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儿子张乙表示,如父母离婚,其愿意与父亲共同生活。张甲同意给予周某补偿,但最多不超过50,000元。律师
对儿子张乙的抚养权问题,因双方均要求取得抚养权,而张乙已年满10周岁,其表示愿意随张甲共同生活。对抚养费的数额,已达成一致意见,由周某每月支付600元。
考虑到周某离婚后没有住处,属于生活困难之情形,张甲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本由张甲给付周某生活帮助款50,000元。(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23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