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先生和妻子江女士是再婚夫妻,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江女士体弱多病,又没有固定的住房,为了念及夫妻情分,丁先生答应给与江女士三十万元的经济帮助,分六年付清,每年支付五万元。两年后江女士因病去世。律师
没有让丁先生想到的是江女士的儿子找到了那张离婚协议书,要求丁先生支付离婚协议中剩下的二十万元经济补偿款。丁先生表示自己的补偿款是支付给江女士的,现在江女士已经去世了,自己也无需支付了。
沈洁律师认为丁先生和妻子江女士约定的经济补偿款有特定的条件,受帮助者死亡后其经济帮助的情形已经不再存在,经济帮助形成的债权已消灭,继承人无权继承死者的权力。经济帮助的对象是生活确有困难的离婚一方,其子女不是经济帮助对象,没有资格和权利享受这项权利。经济帮助的一方是在离婚时生活却又困难的,比如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或者没有固定的住所,身患多种疾病,收入微薄难以支撑等等。律师
离婚时产生的经济帮助仅限于特定的对象,如果这一特殊条件小时,债权也随之消失。受帮助的一方死亡,在法律上没有了帮助的对象,帮助一方理所应当可以停止支付。经济帮助形成的债权,不同于民法上的债权,他是特定情况下产生的,并随着特殊的条件消失,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律师
经济帮助也不同于夫妻之间的扶养。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基于婚姻关系存在的,随着婚姻关系的终止而消失,离婚时的经济帮助是为了消除因离婚导致生活困难一方的顾虑,离婚时的经济帮助不是扶养义务的延续,而是基于原婚姻关系锁派生出来的社会道义责任。律师
《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也就是说,经济帮助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即被帮助的人必须是离婚时经济确有困难的一方当事人。设立经济帮助的目的是为了帮助一方当事人解决离婚后一定时期内的经济困难,享有经济帮助权利的只能是受帮助人本人,他人无权申请该项权利。在经济帮助没有实现时,该项财产不属于受帮助一方的遗产,不能为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继承。经济帮助又不同于一般的债权,当受帮助者死亡时,经济帮助即消灭。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