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先生和妻子因感情问题经常发生争吵,唐先生在没有聘请律师的情况下自行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妻子也同意离婚,两人婚后购买了一辆轿车,折旧价格为七万元,归唐先生所有,补偿妻子三点五万元的折价款。但妻子提出自己离婚后没有住所,要求唐先生给与经济帮助款二十万元整。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唐先生支付十万元的经济帮助款。法院判决后唐先生就想不通了,自己的妻子大学毕业,每月工资收入在一万多元,经济一点都不困难,为什么还问自己要经济帮助款,而且法院还支持了她十万元。带着疑问,他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了沈洁律师。律师
沈律师认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的“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生活困难。也就是说生活困难指两个方面,一是真的穷,经济收入少,依据财产无法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还有一种不是穷,是没有住房。现在上海的住房价格高达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唐先生的妻子就算收入再高,短时间内也是买不起房子的。虽然婚前她居住在父母家中,但离婚后不代表其还有权利可以继续居住在父母家中。律师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经济帮助的形式还可以是金钱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支付,没有条件的可以定期支付。律师
离婚后的生活困难主要包括:1、一方有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2、一方因客观原因失业且收入低于H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3、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4、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实施<婚姻法>暂行意见》通知的第二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主要指一方具有下列情形(1)完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2)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3)因客观原因失业且收入低于H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4)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形。律师
我国法律对判断生活困难有严格的时间界限,仅仅限于离婚之时,如果一方在离婚时不存在生活困难,而是离婚后一段时间才发生生活困难的,则对另一方来说已无给与经济帮助的义务。当然如果另一方在离婚书也是勉强维持生计,甚至连自己的生活也很困难的,则对另一方来说,是没有提供帮助所必要的经济能力,也不负有给与经济帮助的义务。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