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刘女士和目前的丈夫系再婚,当时双方都没什么财产,且刘的丈夫经济条件比较差,为了避免将来双方在生活中的争议,夫妻两人签订了财产分配协议且做了公证。婚后刘女士自己的女儿和前夫生活,刘女士和目前丈夫的两个孩子生活在一起,她承担了主要的家务劳动和照顾丈夫和前妻所生子女的义务。几年后刘女士的现任丈夫做生意赚了不少钱,家庭条件改善了,但丈夫开始有外遇,提出和刘女士分手。此时她发现由于自己当年签订了财产公证协议,离婚时候无法分割任何丈夫名下的财产。对于刘女士来说将面临着离婚后无住处也没有能力购房的尴尬局面,眼看着丈夫已经起诉离婚三次,刘女士已经没有了“拖”的资本,而且刘女士的丈夫把第一次诉讼离婚中愿意补偿的20万元也撤回了,理由是官司已经打到这个份上了,不想再让步。刘女士万分焦急,找到我们的律师,希望自己的权益得到最大的保护。律师
接到这起委托,沈洁律师也觉得非常棘手,一方面刘女士自己名下没有多少财产,另外一方面双方的确有夫妻财产约定,而且经过了公证,约定上也无任何不合法的事项,刘女士想分得财产的确难上加难。经过全案调查,我们发现了两个契机:
第一、刘女士具有家务劳动补偿的请求权。
在本案件中,刘不仅负担了全部的家务劳动,还照顾公婆的起居生活,同时对现任丈夫和前妻生育的两名子女非常好,抚养了他们5年时间,虽然两个孩子的生活费用由丈夫和其前妻负担,但生活起居和就学均由刘女士承担。同时她和公婆及继子女关系不错,其中一名继子女甚至愿意和她共同生活。律师
正式由于刘女士对家庭的付出,才使得刘的丈夫得以安心经营事业,取得了大量的财富,所以法律虽然不干预他们夫妻之间的订约权,也不干预合法的财产分配,但对于在家庭中付出较多的成员,法律强制性予以干预,《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这是对夫妻自由协商财产后的强制法律干预,体现了公平性。
考虑到双方的财富比(刘的丈夫在婚后5年间赚入了大量的财富),我们建议刘女士向丈夫提出30万元的家务劳动补偿。律师
第二。刘女士离婚后生活困难,无住房,要求配偶进行居住方面的困难安置。
刘女士在离婚后,个人财产较少,也没有能力购置新的住所,属于离婚后生活困难一类。在这里上海婚姻律师沈洁认为所谓的离婚后生活困难要作出广义的理解,并非仅仅指离婚后吃不饱穿不暖,我们认为在2009年这样的高房价下,只要离婚后没有能力购房,或者租赁房屋居住会导致其生活水平明显下降的,就属于离婚后生活困难。律师
本案件中刘女士工资2000多元,还需要负担一名80岁无工作的老母亲,以及和前夫生育的女儿,本人也无多少存款,属于离婚后生活困难,所以我们建议其向现任丈夫提出离婚后扶养两年的要求,要求安置两年的住处,换算为系5万元。
法院认为,家务劳动补偿数额过高,离婚后安置费用合理,考虑到刘前夫的大量财富,且刘的丈夫在婚姻中有明显的过错,虽然还没有构成法定精神损害赔偿的程度,但建议刘的丈夫进行补助。经过调解,最终刘某的丈夫支付25万元经济补偿,双方调解离婚。律师
案件后的思考:沈洁律师认为本案件的刘女士虽然拿到了一点补偿,但这个和其丈夫上千万的婚后收入相比,微不足道,刘女士在丈夫第一次起诉离婚时,没有抓住调解谈判的机会,认为拖死对方是上策,如果要离婚,开出了500万补偿的天价,殊不知在拖的一年中,把丈夫对自己愧疚的一点歉意都拖没了,导致最后一次诉讼中谈判的余地都没有,非常被动。律师
所以上海婚姻律师沈洁建议:该离的婚要离的,谈判的条件也要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