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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重病又失业,妻子患血液病还能否要求丈夫扶养

吴先生是和妻子是二婚,双方均有子女,故而在结婚的时候吴先生的成年子女表示反对,认为继母身体状况不好,将来会成为负担。律师

吴先生的配偶在婚前主动提出自己的经济状况很好,能够应对经济上的问题,和吴先生在一起是处于感情而不是出于经济因素,主动和吴先生签订了一份公证书,约定婚后各自负担各自的开支、疾病治疗费用和人情往来。

后来双方两次签订协议,又有了如下的补充:对于日常生活费用,由吴先生每月出资1500元,柴女士每月出资1000元作为日常开支,入遇物价上涨,亦按照3:2的比例夫妻分担费用。婚后双方住在吴先生家长,柴女士的公房出租,租金用于两人旅游、健身和购买商业保险等费用。律师

结婚后租金并没有按约使用,由柴女士的女儿收取。家庭开支也渐渐由吴先生一人开支。引起吴先生儿子的不满,各方协调下,吴先生将房屋产权过户给了儿子,但是约定他可以继续居住,如果柴女士和吴先生离婚的,或者吴先生先去世的,柴女士必须搬走。后柴女士的红斑狼疮发作,需要治疗费用,吴先生在支付了15万元的治病费用后,再也拿不出金钱给她治病。律师

屋漏偏逢连夜雨,吴先生所在的企业嫌他年龄大了,和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在日企工作20年的吴先生拿到经济赔偿金后,自己也因冠心病开刀治疗。

双方由于经济变得拮据经常争吵不断,吴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和柴女士离婚,柴女士表示同意离婚,但是要吴先生给予一笔扶养费。吴先生表示目前自己失业,正在领取失业救济金,企业给予的8万元经济补偿金在心脏病手术中花去了12万,自己尚欠儿子5万元。根据双方的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为另外一方垫付的费用算借款,故而要求柴女士归还15万元的治病费用。律师

后来吴先生放弃了追讨治病的费用,但柴女士不同意离婚,坚持自己的主张要求吴先生对自己进行扶养。吴先生这种情况的,他对配偶还有没有扶养义务呢?

关于夫妻间的扶养,在我国是有法律前提的,即一方有扶养的需求,另外一方有扶养的能力。而且这种扶养义务是随着婚姻一起到来的,不因为双方之间签订了财产协议而免除,平时双方可以按夫妻财产约定履行,但是如果一方因年老丧失劳动力又没有其他收入的,或者因重病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经济收入的,有扶养能力的配偶要尽到义务。即所谓有扶养需要是指一方年老、病残、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情况。律师

另外一方必须满足有扶养能力,包括有经济收入或者有劳动能力。扶养义务不一定在离婚诉讼中产生,如果不想离婚的,也可以单独起诉要求对方扶养。

在本案件中吴先生失业又生病,用光了所有的积蓄,柴女士有一定的积蓄,房产由女儿收取租金,说明其有一定的经济收入,虽然柴女士也患有重病,相比吴先生她的情况更好一些,故而在本案件中由于丈夫没有扶养能力,其暂时可以不履行扶养义务。至于吴先生的房产是其婚前财产,在发生诉讼之前已经赠与给了儿子,柴女士也在家庭协议上签字,不能称其为转移财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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