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和丈夫是再婚,丁某被查出患有乳腺癌晚期,住院开刀后,丁某做了两次化疗,由于丁某体质比较差,年龄也偏大,医生建议她使用进口药水化疗,减少对身体的不良反应。丁某使用进口药水后,胃口及精神都有所改观。但进口化疗药水不属于医保报销范围。丁某的退休工资只有2000多元,根本不够治疗费用,丁某的女儿每月补贴给其1000元,相比丁某每月2-3万的治疗费,杯水车薪明显不够。律师
丁某再婚后,和现任丈夫一直处于经济分开状态,她的丈夫每月有3000多元退休金,另有一套和女儿共有的房屋出租给他人,每月获取4000元租金。丁某要求丈夫施以援手,遭到拒绝,丈夫称都一把年纪了,患癌就不要看了,浪费家里钱,丁某很生气和丈夫分居。丁某起诉离婚,由于其丈夫不同意,法院没有判决离婚。之后丁某再次起诉要求其丈夫支付扶养费,但不知道扶养费确立的标准是怎么样的。律师
夫妻之间平时无需支付扶养费,只有当夫妻的一方发生生活困难,没有经济收入,罹患重病才会体现出来。不过夫妻的扶养义务自结婚开始就产生了,平时表现为生活上的扶助,当一方经济上困难时,哪怕夫妻双方是有财产约定,比如AA制分担生活开支,在这种时候仍有经济上互相帮助的义务。律师
扶养费根据扶养权利人的需求和扶养义务人的能力进行确定。根据婚姻法第20条的规定,夫妻之间有给付扶养费的义务,对于扶养费的确定没有明确的标准,我们上文提到的扶养义务人的能力和扶养权利人的需要也是一种比较原则性的说法。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这种给付首先要满足扶养义务人自身的生活需求,不能因履行义务导致其陷入生活困难,比如本案件的丁某每月治疗费高达2-3万元,如果让其丈夫支付,明显会让其陷入困境,但适当的给付就不会引起这种后果,丁某的丈夫每月退休工资3000多元,出租租金4000元,考虑到和他女儿共有房产,有一部分租金归丁丈夫所有,故而我们认为丁某丈夫的收入每月在5000元左右。丁某身体素质差使用进口药水有一定的合理性,根据她的情况,我们认为丁某丈夫在800-2000区间内支付扶养费是比较合理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