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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要求再次分割财产的诉讼时效

很多当事人已经了解了诉讼时效,他是民事权利的保鲜期,俗话说“法律不保护那些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诉讼时效就是要求人们积极行使权利,否则如果权利人长期不主张权利,会使得社会交易关系不稳定,如果一个法律行为在很多年前发生,权利人不及时主张权利,那么很多证据会随着时间而湮灭,不利于法院查明事实,同时由于时间太长会使得社会关系不稳定。律师

普通民事案件时效通常为两年,在租赁、人身伤害等特定案件中,诉讼时效为一年。就离婚案件来说诉讼时效主要在离婚后主张再次分割财产的案件中发生,对于离婚中没有分割的财产如果再次主张分割,超过了一定的诉讼时效,有可能为法院驳回。离婚案件中的诉讼时效有一年和两年之分,本案件涉及一个两年诉讼时效的实例。律师

12年前张女士和丈夫蒋先生诉讼离婚,经某区法院调解,双方协商一致离婚。张女士知道丈夫炒股,不知道股票账户的开户账户和具体的资金金额,根据她本人的测算,该账户大约有10万元左右的资金,张女士主观地认为不知道对方账户是无法查询到股票状况的。律师

当时的案情为:蒋先生有外遇,张女士曾经到其单位进行吵闹,蒋先生从某银行辞职,张女士认为自己挽回婚姻的可能也已经黔驴技穷。蒋先生的领导称婚外情毕竟是私事,如果蒋先生可以第三者一刀两断,并且向妻子道歉,可以不予处理,没想到蒋先生没有任何表示,继续我行我素。之后张女士向该行的上级部门反应,蒋先生突然辞职继而提起诉讼。这个突发事件让张女士不知所措,以至于在离婚诉讼中非常被动,判断力也发生了一定的下降。诉讼中丈夫蒋先生提出既然张女士也认为股票账户的原始资金只有10万元左右,自己愿意把10万元资金奉还。张女士进一步提出,蒋先生股票做了多年,账户中股票发生增值,要求多加1万元利息,蒋先生称如果要分利息,那么查的的股票总值必须对半分割,蒋女士认为这样会有风险,就同意了获得10万元资金,调解离婚。律师

离婚后双方再无往来,蒋某独资抚养女儿直至15岁,张女士到境外打工,不久前才回来,由于女儿成绩不好,考不进重点高中,蒋某想送女儿到英国去留学,由于女儿还没有成年,出国需要父母双方的同意,故而蒋某通过亲戚找到了已经回国的张女士。张女士在接触中发现,前夫已经是身家好几千万的富翁,而自己虽然在国外打拼多年,由于出国后把父母的遗产房卖了,如今房价上涨,自己还得在外租简配的房子居住,打工还给她带来病痛。最惊奇的是张女士发现前夫是炒股发家的,最初的股票就是离婚时自己放弃的那部分。张女士起诉要求分割股票,经查询诉讼离婚时,股票账户内的市值高达67万,在12年前67万是一笔巨款,大约可以购置15套普通一室一厅的住宅,张女士认为这笔款项没有进行分割,前夫在离婚诉讼中欺瞒股票账户的真实价值,导致自己刚刚发现账户内有大量的夫妻共同财产,故而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律师

开庭后张女士觉得自己的案件似乎有些问题,来到本所向沈洁律师咨询,经查询当年庭审笔录,张女士知道丈夫在炒股,从家中提取10万元作为本金,还估算出离婚时账户里约10多万元,而蒋某称如果要分割股票账户价值的,他也要分割张女士放在女方父母家中的一套红木家具(当时市值约6-8万元0,后双方调解认为,红木家具归张女士,股票账户中所有的股票和存款归蒋某,蒋某一次性补偿张女士10万元,女儿蒋某某由蒋某抚育,张女士无需支付抚养费。律师

沈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后财产纠纷包括4种情况,其中有一种就是离婚后一方发现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的、在离婚时没有分割的其他财产而引发的纠纷。根据《民法通则》及《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二年。张女士离离婚案件结案已经12年之久,从时间上来说她怠于行使权利。即便张女士当时对股票账户的价值估算错误,但她在当年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预计到这个问题,而对方也没有隐瞒股票账户存在的事实,故而她应当为当年的错误判断付出代价。律师

更何况,当年的离婚案件是调解结案,张女士获得了10万元股值补偿款和全套红木家具,无需支付子女抚养费,从家庭财产价值上来说双方获得的数额虽有差距,但不至于悬殊。现在的千万身家是其前夫离婚后炒股赚取,虽使用了离婚时的第一桶金,但增值和张女士无关,故而她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恐怕不能获得法律支持。律师

张女士要求办理风险代理,并且要求律师出资支付诉讼费,如果胜诉由其返还法院受理费,如果败诉将由律师承担受理费,对于败诉风险如此巨大的案件,我们拒办。看得出张女士对法律咨询的结果并不是很满意,她悻悻而归,不过有一件事情可以证明我们的判决是正确的,该案件调解无效后,张女士的诉状被转入诉讼程序期间,她申请了减免缓交诉讼费,承办案件的法官对张女士进行了劝说,让其撤诉,并且告诉她,本案的时效恐怕已经超过了,不炒股不清楚股票价值和对方刻意隐瞒财产存在的诉讼时效并不相同。经过劝说,张女士主动撤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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