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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将家电送给前妻,不和后又想要回

刘女士和丈夫发生了离婚诉讼,远在四川的丈夫孙先生起诉离婚,要求和李女士离婚,在家中的一些财产也做了分割。婚后双方购置的电视机、洗衣机、冰箱、空调和家具等,前夫处的存款15万元都归前夫孙先生所有,在李女士处的存款28万元归她所有。法院判决离婚后,孙先生和第三者之间发生了不愉快,他又和刘女士和好了。刘女士在镇上买了一套新房,首付30万元,贷款50万元。新房购买后,里面空空如也,孙先生产生了和刘女士和好的想法,提出将原来家中的电器送给孙女士,他将这些家电搬到了刘女士新买的家中。律师

春节过后,刘女士来到上海继续上班,她让前夫也到上海来工作,来了不多久,两人因琐事又发生争吵,前夫回到了老家,两人这下彻底不好了。不久刘女士接到家里电话,称孙先生要来搬走家中的电器和家具。刘女士表示这些物品都是前夫送给自己的,双方还写了赠与合同,对方不能反悔并带走物品。其丈夫称这些物品都是法院判给自己的,如果刘女士不归还,要申请法院执行。律师

就此刘女士来到律师事务所咨询,其丈夫能否搬走送给自己的家具和电器。沈洁律师认为离婚后,一方考虑种种原因将法院判决或者离婚协议归自己的财产,比如家具、电器、首饰、存款等送给对方的,由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时可以处分该诉讼中判给自己的财产。家具电器等都属于动产,交付给对方就为赠与完毕,现在这些物品都已经被孙先生搬到刘女士新买的房子中,属于交付给了刘女士,赠与完毕,也没有可以撤销赠与的事项发生,她前夫不能把东西要回去。律师

至于其前夫所称的,我两因纠纷发生了争执,所以送的东西我来要回。这种理由并不是法律上撤销赠与的理由,俗话说送出去的东西泼出去的水,其前夫送给刘女是家电和家具的时候并没有附加双方继续和好这样的条件(就是附加了也是限制人身自由和婚姻自主,无效的),所以不能随意拿回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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