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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晓配偶的财产,离婚后还能否分割

常女士是一名家庭妇女,没有工作,她每天打打麻将,日子过得逍遥自在。常女士的丈夫乐先生办有一家公司,但他本身在政府机关上班,公司的股权不便登记在自己名下,他就让自己的父亲当了股东,自己当隐名股东。后来乐先生在工作中重逢了单身的初恋对象,两人重逢,说不出的感概,不久,乐先生以常女士结婚数年不肯生育为由,提起了离婚。律师

常女士立即表示,自己是同意生个孩子的,只不过没有怀上而已,这半年来乐先生对自己不闻不问,形同陌路,自己自然是没法怀孕。她同意离婚,但想想没有离不掉的婚,常女士赶紧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自己存在的问题。

沈律师认为乐先生的公司是在结婚后登记成立的,其股份投资都来自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故而这部分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乐先生本身的工作是政府机关公务人员,不便持有股份,故而将股权都让其父亲持有。作为妻子的常女士既不清楚这家公司的名称,又不清楚公司的办公地址,要求分割公司的股权确实有一定的难度。而且她也没有掌握公司的经营账户,不清楚公司的盈利状况,更不了解公司的业务能力。律师

当然如果他丈夫隐瞒的不是公司股权,而是上市公司的股份,如果没有告诉对方股票账户,炒股的股票代码的,倒是可以查询的,只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法院开具调查令,律师持调查令到证券机构查询股票资金的开户和交易状况,查询后就可以要求分割。

现在常女士的丈夫表示,愿意放弃房屋的产权,归常女士一人所有,之前交给常女士的几十万工资收入也不要求返回,家中的电器、家具、金银首饰都归常女士一人所有,沈律师认为常女士可以考虑一下对方的提议。如果在离婚后一年内,常女士可以发现丈夫隐匿的公司资产,包括《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一方在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夫妻共同财产及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的财产,可以要求重新分割。当然一般来说,夫妻双方离婚,认为是已经对财产分割完毕,但对方也有说明义务,说明系争财产在离婚时有所提及,并解释当时如何处理财产,为何在离婚协议书中没有反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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