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先生离婚时和妻子在离婚协议上约定“共同财产已经分割完毕”,但离婚之后,他才知道妻子曾经在老家山东为父母买了一套住宅。之前,他一直以为这套房屋的产权是办在岳父母名下,而且自己也没有妻子出资给开发商的证据,故而在离婚的时候,并没有主张分割。
离婚后,在一次非常偶然的机会,他获悉了产权办理在前妻名下,但房屋由前岳父母居住。于是他心里非常不平衡,想到自己的妻子在婚后不仅背叛了自己,感情不忠,还买了一套住房给自己的父母。他想重新分割这部分财产,但又想到自己在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所以怀着惴惴不安的心态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该怎么办。
离婚后以对方隐瞒财产为由求再行分割。夫妻双方经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或者法院调解离婚,在离婚协议或者调解书上约定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或者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分割部分共有财产并约定双方无其他争议。离婚后一方以离婚时尚有被对方隐瞒的共同财产未分割而起诉要求分割。这些纠纷都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如果有证据,都是可以获得法院支持的,就如同褚先生的事情一样。
对于夫妻财产是否分割完毕的举证责任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呢?如何理解和处理“双方共同财产已经自行分割完毕”?沈律师认为要遵循以下三个条件:律师
第一,要查证系争财产是否属于离婚协议或者调解书中没有涉及的财产。也就是说协议或者调解书中没有涉及到的财产。夫妻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范围,包括在离婚协议或者调解书中没有涉及的财产,包括《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一方在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夫妻共同财产及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的财产。
如果是离婚协议或者调解书中已经涉及的财产,那么当然就不需要分割。如果财产是离婚协议或调解书中没有提到没有涉及的财产,那么该财产是属于一方的财产,或者是双方另有其他约定。
第二,要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已经达成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完毕的约定后,除非能举证证明双方另有约定暂不处理财产,或则确实存在隐瞒财产的情况,或者存在欺诈、胁迫等例外情况,应推定双方共同财产已经分割完毕。从目前来看,褚先生发现妻子老家的一套房产登记于妻子名下,其妻子并没有告知房产的所有权人,确实存在隐瞒财产的情况。
第三,忠实举证责任的分配。当事人通过法院调解或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后,在提出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时,原告认为被告隐匿夫妻共同财产,需要举证证明。被告认为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隐匿财产的事实,被告也要负担说明义务,说明系争财产在离婚当时有所提及,并解释当时如何处理系争财产,为何在离婚协议或调解书中没有能有所反应。
听了褚先生的法律咨询,沈洁律师认为虽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已经约定了共同财产已经分割完毕,但当初褚先生并不知道这套位于外地的房屋产权是办理在妻子名下,离婚后才刚刚获悉,并且委托了当地的房产经纪机构代为查询。双方在离婚时系争财产已经存在,但在离婚协议书和调解书中均没有明确财产的处理。这样的话,他可以和自己的前妻协商分割这套房屋,如果前妻不同意的,他可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提起诉讼,相信法院一定会支持他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