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另结新好,女方已经怀孕,催促结婚,付妻不同意离婚。后付妻提出支付10万元后就可以放付某自由。为了达到离婚目的,付某假意同意支付10万元,在民政处离婚时候,付某起草了《自愿离婚协议书》,有心的付某故意在离婚协议书上写到“分割共同财产10万元给女方,目前没有积蓄,等离婚后三个月内付清给女方”。自以为聪明的付某认为既然写了共同财产没有,将来也不用支付给女方了。三个月后付妻起诉要求付某支付10万元给自己。律师
双方的争议焦点是:为了达到离婚目的,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承诺支付补偿费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付某辩称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分割了不存在的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是被前妻威逼下同意的,因为财产不存在,故而不需要支付给前妻。前妻认为虽然夫妻共同财产不存在,但是付某自愿补偿给自己10万元是于法不悖,同时还认为没有积蓄不代表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律师
法院审理查明,付某夫妻结婚才半年,离婚时候确实没有十万元存款,但是法院认为付某表达的是愿意另行支付10万元给前妻,从付某本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也可以印证这点,只不过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男方认为支付10万元的承诺是假意和唯心的,女方认为是男方同意花10万元买自由身,故而离婚时候是自愿的。已经达到离婚目的的付某据不认帐,继续声称为了达到离婚目的才承诺付钱,现在双方已经离婚了,自己没有钱也不可能支付补偿。律师
法院认为,付某为了达到离婚目的,承诺在离婚后支付10万元给女方,虽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数额没有10万元,但是当事人双方自愿约定补偿,不侵害第三人利益,也于法不悖,故而《自愿离婚协议书》上的内容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判决付某支付前妻10万元补偿费。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