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导读: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夫妻共有财产的一栋房屋赠与儿子。后双方离婚,但男方不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儿子将其起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将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律师
案件引用
2001年,被告与赵某因感情不和,双方自愿协议离婚,并约定被告将一栋面积240平方的三层楼房赠给儿子。该房屋于2000年竣工,2004年10月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所有权人为被告。该房屋至今仍登记在被告名下,一直由原告吴某平与其爷爷、奶奶居住使用。2013年3月份,原告要求被告将房屋所有权证变更到自己名下,遭到被告拒绝,双方协商未果,由此酿成纠纷,故诉至法院,要求父亲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律师
协议离婚时,将夫妻共有财产房屋一栋赠与儿子,不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被儿子起诉。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父子争夺房产的纠纷,一审判令被告吴某协助原告吴某平将房屋过户到原告吴某平名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离婚时将其所有的房屋赠与原告,被告该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且该房屋也一直由原告与其爷爷、奶奶居住使用,即被告已按协议实际交付了赠与的房屋,故该赠与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故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将房屋进行过户。律师
律师事务所点评:
离婚协议系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等的处分,理应按照约定履行双方的义务,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对双方产生约束力。
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9规定:“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故该房屋应归原告所有。律师
因房屋属不动产,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变更登记。虽然离婚协议对办理过户手续未进行约定,但是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12条的规定,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需双方共同申请,被告应当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