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女士和丈夫时先生结婚多年,结婚后于女士一直居住在自己父母家,并没有和时先生同住,在一次为了生活琐事争吵后,时先生离家出走,后来方知他回到了外地。夫妻两人的关系从此变得不好,多年后时先生提出离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互不补偿。律师
但于女士却一直怀疑丈夫回到外地后,在当地购买,并且隐匿了房产的信息。如果是在上海购房的,作为妻子她定是会知道,但如果在外地购房,自己很有可能不知情。在离婚时购房的一方隐匿房产的信息,还约定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就是想倾吞财产。
当然如果是办理在双方名下的房产,一般是无法侵吞为个人所有,当然也遇到过案件中,一方虚构房产买卖,找熟人冒充配偶办理过户手续,到房地产交易中旬将房产过户到他人名下,但这种如果被配偶发现,并且会通过宣告购房合同无效,追回自己的房屋产权,或者要求配偶赔偿自己的房产价值,而且由于对方采取隐匿手段,配偶还可以多分财产。律师
另外一种是在外包养情人,借用情人、亲属的名义,花费大额的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产,等到离婚后再来主于自己是房产的真正所有权人。还有一些是否认共同出资购房,房屋本来是当事人在婚前共同出资购买,但在办理购房手续期间,一方以各种理由,欺骗对方将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在离婚时否认共同出资购房。
对于隐瞒不动产的情况,应当注意以下事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无大额的钱款支出,这些钱款是否支付给房地产开发公司或者不动产的卖家,不动产的实际居住情况,房屋是否由“第三者”、近亲属等人居住。对一方擅自处分不动产的情况,要注意审查不动产的交易时间、金额和对象,是否存在无处分权,对方是否是善意取得。律师
沈律师认为于女士的离婚协议可以改写成以下:各自名下小额存款和小额财产,贵各自所有,如隐瞒购房、购车等,查明后,财产归不知情的一方所有,隐瞒的一方分文不得。《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瞒、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为找债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