亢先生和海小姐是夫妻,两人婚后没有生育子女,但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有房贷120万元,还共同购买了一辆轿车,购买时价格为12万元,目前估价为6万元,两人婚后有存款22万元。由于性格不和,两人婚后经常吵架生事,后经双方父母调解,两人自愿离婚。约定住房归亢先生,存款和轿车归女方海小姐。两人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但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律师
后来海小姐听自己的女友说,房产只要写了夫妻两人的名字,不论出资多少,都是各自一半的。海小姐觉得自己在离婚协议书上放弃房产吃亏了,就不肯按协议办理离婚。出于无奈,男方亢先生只能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依法分割财产,分割方式按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办理。海小姐表示自己同意离婚,但要求公平分割财产。最后法院判决离婚协议虽系双方自愿签订,但当事人并没有依该协议登记离婚,原约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现仍应按双方共有财产分割。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及相关事项所达成的一致的意思表示,当事人登记离婚,必须向民政部门提交就离婚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达成的协议。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后,如一方反悔,拒绝办理离婚登记,另一方只能通过诉讼途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第1款规定了两类协议: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只能在离婚后。这一协议对男女双方之“法律约束力”也是指离婚后的效力。
关键的问题是:离婚登记前,离婚协议是否生效。沈律师认为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后,如要离婚,应当办理登记。如果没有办理离婚登记的,离婚协议不一定生效。司法解释中明确,适用本条司法解释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并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了协议;明确规定在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问题的条款及作为离婚协议组成部分或附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对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规定:“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离婚而达成离婚协议或财产分割协议后,一方反悔而不同意办理离婚登记,另一方起诉一请求离婚并请求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财产分割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予支持,但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该协议所列财产不存在而客观上不能履行的除外。财产分割条款或协议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可另行依法判决。”按深圳法院的说法,主张离婚登记前,离婚协议有约束力,除非协议本身欠缺生效条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或者分居期间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当事人无证据证明其具有无效或可撤销、可变更的法定情形,或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应认定协议对双方有拘束力。如果财产分割协议以离婚为前提条件,而双方未离婚的,应允许当事人反悔。”上海地区的法院主张离婚登记前,离婚协议无约束力。律师
离婚协议从性质上分析,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但与一般的财产协议不同,它是亲属法中的行为,夫妻离婚协议主要包括几个部分的内容:一是解除夫妻关系的内容;二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三是未成年子女抚养,有的协议还会包括夫妻之间的财产补偿、损害赔偿等方面的内容。如果要想保护自己的财产,该怎么做呢?沈律师建议,不妨签订一个夫妻财产约定,不写入离婚,而是将夫妻对财产的处分写入其中,比如房产归妻子,车辆归丈夫。但不要将离婚写入其中,这样夫妻财产约定就能立刻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