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先生和尤女士协议离婚手续,双方在协议离婚协议中约定:购买的80平方米住房归妻子尤女士,秦先生获得家里的一辆奥迪轿车30万元存款,婚后秦先生不承担女儿小秦的抚养义务,自由获得房产的尤女士承担。离婚的前五年,秦先生可以继续居住在房屋内,但之后必须要找到住房搬离。律师
光阴似箭,五年的时间很快过去了,尤女士前夫搬离自己的房子,但对方虽然口头同意就是没有行动,这让尤女士非常郁闷。还有一天晚上,陈先生喝得酩酊大醉,接着酒意在家里面打砸东西。刘女士之前还采取容忍的态度,只是催促对方搬离,遇到这件事情后,她下了决心,一定要做出处理。
通过上网查询,她找到了沈洁律师,法律咨询该怎么办?沈律师认为离婚协议约定的事项双方都应当遵守,如果没有两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都不能对协议进行撤销或者更改,即便婚协议存在瑕疵,也不会被认定为离婚协议无效,或者离婚协议可以随便更改或者撤销。如果有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又无法协商,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对方履行离婚协议,房屋没有过户的,要求将房屋过户给协议约定的产权人。哪怕对方经济困难,无其他房屋可以居住,也要履行。
尤女士前夫的理由是自己经济困难,买不起其他的房屋,如果搬走将没有其他房屋可以居住,他要求撤销将该房屋赠与前妻的意思表示。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理由是:约定一方所有或双方共有财产归另一方所有,在性质上属民法的赠与行为。《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同时,新的民法典也有这样的规定。对于赠与来说,标的物没有交付前赠与方确实享有任意撤销权,但离婚协议中约定原属于一方的财产转归对方所有,或当事人放弃或部分放弃共有财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与赠与有相似之处,但不是赠与,不应适用《合同法》对赠与的规定。
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所有的财产归对方所有或放弃共有财产权,并不一定是无偿行为。比如在本案中,车辆和存款都归了丈夫,他也不承担任女儿的抚养义务。在当时两人的财产获得大约是65%比35%,更何况当时妻子并不同意离婚,而是丈夫在外面有了外遇,来做出一定的财产让步的,当年房屋的价格又有了一波猛涨,所以看起来,她的丈夫好像放弃了很多财产。但离婚时的财产约定,除了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外,还可能涉及夫妻债务的清偿、离婚经济帮助、经济补偿以及损害赔偿等内容。
在现实生活中,离婚协议由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自主拟定,对涉及财产的事项多采取“一揽子”解决方案,并不区分财产分割与经济帮助、经济补偿、损害赔偿等内容。将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或夫妻共有财产约定给对方,有可能出于经济帮助、补偿等原因,本身也是比较常见的。但在离婚协议中仅写明某项财产归属配偶,对其中的缘由并不说明,这种情形并不属于无偿行为。将一方所有的财产约定给另一方,作为对另一方独自抚养子女的补偿等,同样也不能视为无偿行为。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内容与离婚这一形成的身份行为密切相关,离婚协议中的身份关系应适用婚姻法来调整,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关系则可相应适用合同法来调整。
当事人已经选择登记离婚方式,离婚后又对财产分割部分反悔,否定了原来的离婚协议。一方将自己所有的财产或大部分财产约定给对方所有,或放弃原本可以分割的共有财产,以达到离婚的目的,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并不违反法律,理应产生拘束力。允许当事人依据赠与合同撤销财产部分的约定,则必然导致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不公。这种离婚当中的阵与行为,应当看作为一种特殊的赠与,负有道德义务的赠与,这类赠与行为即便没有交付,赠与人也不享有任意撤销权。离婚当中的赠与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也属一项诺成性的约定,双方婚姻关系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赠与依法不能随意撤销。”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撤销或变更则有以下的规定:“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确实有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的地方。由于离婚双方毕竟有过夫妻名分,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可能还育有子女,在订立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时,除了纯粹的利益考虑外,常常会难以避免地包含一些感情因素。所以,人民法院在确认协议可撤销或变更时,不能轻易将协议中一方放弃主要或大部分财产的约定认定为‘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而予以撤销或变更。律师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部分不一定可以适用《合同法》,更不能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直接比照合同处理。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当事人通过离婚协议放弃了全部或大部分财产,并不允许当事人事后以“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为由予以变更或撤销,这种做法充分考虑了离婚协议的特殊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