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女士的母亲八十大寿,全国给母亲举办寿宴,为了给母亲庆贺,摆了一个饭局。为此,她特地到母亲家附近的食品小店购买了六瓶高档的品牌酒,花去了好几千元。万万没想到的是饭桌上刚给母亲道了贺词,董女士的标的就说这酒闻着味道不太对,大家询问董女士是在哪里买的酒。经一番讨论,董女士意识到自己很有可能买到了假酒。律师
饭局后,董女士拿着一瓶开了的酒和五瓶尚为开封过的酒来到该品牌授权的专卖店,询问真假。结果店员一看董女士的酒,立刻断定董女士购买的是假酒。因买酒的费用较大,董女士要求食品小店开具一张收据,一开始食品小店不承认董女士在自己店内购买过酒,当董女士拿出收据后,食品店承认了售卖过几瓶酒给董女士,但不承认董女士现在手中的酒是店里出售的,故而不同意退款。董女士要求退款,食品店坚称不肯。
由于董女士三番五次到店里来理论,也影响了店家的经营。店家的负责人顾先生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了沈洁律师。沈律师认为店家虽然称有正规的进货渠道,但并没有审核供货商的资质,食品店在采购食品过程中,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还应当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即提供高档品牌酒的合法来源,酒的合格证明文件。食品店在明知酒希非合法渠道进货,又没有相应的合格证明。律师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律师
食品店销售的酒通过非合法渠道进货,缺乏相应的合格证明,仍进行销售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认定食品是否合格,应当以国家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以地方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以企业标准为依据。食品的生产者采用的标准高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以企业标准为依据。没有前述标准的,应当以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