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我原先在一家公司的市场部门工作,公司发展的不错,老板决定到海外去上市,找我协商,让我到新加坡工作。我赶赴新加坡之前,老板已经在当地收购了一家当地公司,从事和我们雷同的业务,让我到当地当负责人,由劳务派遣公司外派我到新加坡,到了当地我工作了半年,半年后解除了和劳务派遣公司的派遣关系,直接受聘老板在新加坡当地开设的公司,当副总经理。两年后上市没有成功,老板决定撤掉新加坡公司,让我回国,由于双方之间的个人矛盾,无法继续为公司工作,请问我能否要求在国内的公司给我经济补偿呢?
附加说明:所有一切包括出国工作,都是国内公司安排的,当然也指撤销新加坡公司在内。
您好,沈洁律师认为您要求国内的公司对你进行经济补偿有一定的法律障碍,或者说不能实现。您的劳动关系是和新加坡公司直接建立的,工作地点在新加坡,适用新加坡当地的法律法规,如果有劳工类诉讼也应当由新加坡当地的司法机构受理。律师
这里你混淆了几个概念,一直把在新加坡当地设立的公司,当作中国法人来处理。你们公司在新加坡当地设立的法人机构,是一家外国公司,所谓外国公司是根据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设立的公司,依据的是当地国的法律,取得是所在国公司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如果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那么他的分支机构或者代表处是中国公司。区分一家公司是中国公司还是外国公司主要看公司的设立、登记行为的发生地在哪里。你们公司的老板在新加坡当地,按照当地法律收购的公司,当然是外国公司,外国公司和你之间发生的劳务或者劳动纠纷当然由外国司法机构管辖,否则中国的司法机构涉嫌处置他国内政。
至于该公司的投资者,也就是你们公司的老板或者公司本身是中国国籍的,这是不探究的,正如同三资公司,外资、中国合资、中外合作公司,这些公司的投资者有可能不是中国籍的,但在中国境内设立,就是中国公司,是中国的外资公司。同样的中国投资者在境外设立公司,是属于外国公司,是外国的外资公司。
你和原来境内的中国公司已经解除合同三年,先后和劳务外派公司、新加坡公司建立劳务或者劳动关系,已经从原公司离职,故而也不能向境内的原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