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常驻代表机构也称为外资代表处或者办事处,是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开展联络的一种机构。本文所指的代表处指的就是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代表处,是狭义的,不包括那些外国政府、商会等机构的代表处。
不同业务范围的外国企业、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国内设立的代表处需要不同的政府部门批准,特别是一些金融、保险、运输、旅游、法律、航空等特殊领域的代表处,没有经过批准的,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处,不得设立外国机构的标志和标识,也不得以为代表处的身份进行业务活动。这些领域主要有:
金融领域,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批准。包括外国金融机构的代表处,比如境外的商业银行、信用卡公司、投资银行、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外汇经纪人公司、融资租赁公司;
保险领域,由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即保监会批准设立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处;
司法领域,由司法部负责审批境外律师事务所在华的办事处;律师
、会计领域,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者其授权机构审查,由财政部负责审批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常驻代表机构;
旅游领域,外国政府旅游部门、国际旅游组织和外国旅游企业申请设立办事处的,由国家旅游局批准;
航空领域,由中国民航总局负责审批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代表处的申请;
运输领域,由交通部审批外国海运企业、船舶代理企业和其他和航运有关的代表处的申请;
外贸领域,由商务部(原来称外经贸部)负责审批外国贸易商、制造厂商、咨询公司、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广告公司、货代公司等其他类型的贸易组织的代表处申请;但现在已经不需要批准,除非需要取得一些特殊的领域的执照;
综合性领域,由商务部和相关领域的部门作为审批单位。
故而商务部是批准外资代表处最多的机构,商务部在实际操作中允许地方商务部负责审批外国企业常驻机构的代表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