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债务承担而言,设立分公司和设立子公司是有区别的,子公司有独立的资产,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资产,子公司对外的债务由子公司独自承担,和投资方无关,而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务由外商投资公司承担。不少客户在要求设立子公司的时候,把分公司和子公司混为一谈,都成为“分公司”,沈洁律师希望您能够准确表述。
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法特征,由于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它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是以外国公司的名义进行的,由此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均归属于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其民事责任理应也由所属外国公司来承担。实践中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产生债务时,一般首先由分支机构来进行清偿,当分支机构不能清偿时,再由所属外国公司来进行清偿。所属外国公司也可以直接清偿。设立外商投资的分公司需要以下资料:律师
(1)《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批准文件(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
(3)隶属公司章程(原件);
(4)隶属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原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5)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6)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前置审批文件;
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分公司。
(8)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注:以上未注明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或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