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在中国经过一定时期的经营,可能会由于某些原因被撤销,一种是主动地撤销和清算行为,比如如:其所属外国公司自愿撤销,把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关闭,不再由该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另外一种是被动地撤销和清算行为,比如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了违反中国法律的活动,中国的有关机关依法责令其关闭,收回其营业执照。
《公司法》规定当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按照《公司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
外国分公司主动进行注销登记的,还是被动吊销营业执照,都需要去办理注销手续,办理时候提供以下的文件给登记机关,用于注销,根据主动注销和被动注销的不同,提交的文件也有所不同,主要是依据作出注销手续的文件不同,即下文的第3项不同:
《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律师
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
公司根据《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并应注明注销原因。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营业执照正本、电子版营业执照;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注:以上未注明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或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