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注册资本金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到位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将外汇利润、红利汇出境外;凡因特殊情况注册资本金不能按照合同约定足额到位的,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凭批件和相关材料,可按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金的比例分配所得的利润、红利汇出境外。外商投资企业或境外发行股票企业需将以前年度利润或股息、红利汇出境外的,还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利润或股息、红利发生年度的资金情况进行审计,并向银行出具审计报告。
外商投资企业利润、股息、红利汇出,需凭以下材料从外汇账户中支付或到银行兑付:
书面申请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以及相关年度利润或股息、红利情况的审计报告
税务证明
法规依据:
《外汇管理条例》律师
第九条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
第二十二条 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律师
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可以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汇出。
第二十三条 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使用和账户变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已经废止,仅参考)
《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利润、股息、红利等汇出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凡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或境外发行股票企业将本年度外方应得利润或股息、红利汇出境外的,必须向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提供下列材料:
1.完税证明及税务申报单(享受减免税待遇的企业应提供当地税务管理部门出具的减免税证明文件);
2.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年度利润或股息、红利情况的审计报告;
3.董事会关于利润或股息、红利分配的决议;
4.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5.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验资报告;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外商投资企业或境外发行股票企业需将以前年度利润或股息、红利汇出境外的,除提供上款所述材料外,还需委托会计事务所对其利润或股息、红利发生年度的资金情况进行审计,并向银行出具审计报告。
《关于修改〈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利润、股息、红利等汇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一、《通知》第五条修改为:凡注册资本金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到位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将外汇利润、红利汇出境外。凡因特殊情况注册资本金不能按照合同约定足额到位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凭原审批部门的批件和《通知》规定的材料,可将按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金的比例分配所得的利润、红利汇出境外。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8]6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9]5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汇发[2002]29号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