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而言,投资利润可以在境内再次投资,不过需要办理一定的手续,外商投资企业需持以下规定材料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书面申请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年度利润或股息、红利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
外商投资企业利润、红利已缴税的税票;
税务局出具退税款的批件;
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再投资批复;律师
经外汇局批准的再投资的批复文件;
税务证明。
法规依据:
《外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汇发[2002]2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