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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程序

外国公司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1)提出申请。外国公司要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要向中国有关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外国公司的名称、种类及国籍;外国公司从事的生产经营业务及在我国境内所要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公司所在地及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在中国设立登记及开始营业的年、月、日;外国公司董事及公司其他负责人之姓名、国籍、住所等等。中国的主管机关是指商务部。

(2)提交文件。外国公司向我国有关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时,还要提交有关文件。这些文件包括:该外国公司的公司章程;所属国的登记证明书;该外国公司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该外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支机构代表人或代理人的授权证书或委托证书;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代理人的简历和身份证明;在我国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计划书;股东会或董事会对于请求批准的议事记录;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律师

(3)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我国主管机关对外国公司所提交的申请,要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审批机关首先要依法审查外国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是否符合设立的条件。一般说来,符合下述条件的,予以批准:

①申请文件符合审批机关报送文件的要求;②明确指定了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代理人;③分支机构的最低营运资金不少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数额;④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设立登记。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得到批准后,须向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办理登记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文件,如批准证书、验资报告和登记管理机关所要求提供的文件。登记管理机关对外国公司所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准登记或驳回申请的决定。对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外国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始营业。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的日期即是分支机构成立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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