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过批准和登记两道程序。
外国公司首先向我国主管机关申请批准,必须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主管机关签发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文件。我国主管机关对外国公司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后,对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条件的,依法予以批准。
外国公司在获得设立批准后,持批准文件及证明文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经公司登记机关审查批准后,即可领取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是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时起,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即告成立。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律师
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需要规定最低限额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名称和章程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虽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但其所有在中国境内从事的业务活动都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
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也是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