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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投资企业的出资转让问题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的企业、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中国的有关机关批准,在中国境内和中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管理、共同分享利益承担风险的股权式企业。

任何一方需要转让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额(股权)转让,沈律师将主要的转让条件归纳如下:

第一,任何一方转入出资额必须经过合营他方的同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规定“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中外合资企业的外方出资人可以是一人或者多人,可以是注册在境外的一个法人或者多个法人,中国出资者也是如此,不论出资方有多少家,都要同意才能转让。这个规定和《公司法》有所冲突,但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是特别法,公司法是一般法,优先适用特别法。律师

第二,在各方同意转让的前提下,出资转让方应当将出资额转让的价款告诉合营各方,在同等条件下,合营的任何一方都具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第三,必须经过原审批机关的批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都规定了合营一方向他人转让出资时,需要经过审批机构批准。那么是哪些审批机构呢?沈律师认为应当是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符合特定条件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如果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还需要经过工商部门的变更登记备案(备案,无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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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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