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的企业、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中国的有关机关批准,在中国境内和中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创办的契约式联营企业。这种企业的组织形式多样,只要符合中国境内法人条件就可,比如合伙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等。
中外合作企业的任何一方转让其在公司中的“出资”,其实不属于出让股权,因为中外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是以合同、契约联系的,所以沈律师认为他们之间的转让是一种投资合同权利和义务的转让,不过转让的要求和程序和中外合资企业基本雷同,可以参考其他文章。
第一,任何一方转入出资额必须经过合作他方的同意,《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10条规定“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律师
第二,合作者转让合作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三,中外合作企业在合作期限内对合作企业合同作出重大变更的,变更内容涉及法定登记项目、税务登记项目的,应当向工商机关、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如果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还需要经过工商部门的变更登记备案(备案,无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