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在取得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之后,即可向有审批权的机关报送拟设立外资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及董事会人员,以取得审批机关的批准。申请人通常应一并提交如下文件:
(1)外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外资企业的《房屋租赁合同》、所租赁房屋的产权证及《场所证明》(有固定证书);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外资企业章程及董事会人员组成的批复申请书;
(6)投资者签署过的外资企业章程;
(7)投资者关于企业第一届董事会人员的委派书;律师
(8)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9)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固定格式);
(10)公司董事、经理情况表(固定格式);
(11)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成员名单、全体董事的护照或身份证的复印件及中文译件;
(12)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还须提交共同投资的合同;
(13)投资者给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其中,上述(8)规定的“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主要是指外国投资者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人登记注册证明文件,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文件,最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若外国投资者是以自然人的名义投资,应提供其国籍、身份、履历及财产状况等材料。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外国投资者对上述证明文件及材料在所在国家和地区进行公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