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外资企业实施细则》第14条的规定,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外国投资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注册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国籍、职务;
(2)拟设立外资企业的名称、住所;
(3)经营范围、产品品种和生产规模;
(4)拟设立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资金来源、出资方式和期限;
(5)拟设立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机构、法定代表人;
(6)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及其新旧程度、生产技术、工艺水平及其来源;律师
(7)产品的销售方向、地区和销售渠道、方式;
(8)外汇资金的收支安排;
(9)有关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职工的招用、培训、工资、福利、保险、劳动保护等事项的安排;
(10)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程度和解决措施;
(11)场地选择和用地面积;
(12)基本建设和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能源、原材料及其解决方法;
(13)项目实施的进度计划;
(14)拟设立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