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当在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
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
外国投资者的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律师
外国投资者未能在前述期限内缴付第一期出资或者在章程规定期限届满30天内仍未缴付其他各期出资的,除非有正当理由、并经审批机关同意及工商机关备案,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即自动失效,工商机关可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外国投资者缴付每期出资后,外资企业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