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实行政府逐项审批登记制度。主要法律依据:《商务部关于委托地方部门审核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通知》
一.商务部是全国吸收外商投资工作的主管部门。
1.已设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投资企业新增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以及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投资企业新增投资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商务部办理审查批准手续;
2.原经地方外经贸(商务)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投资企业增加经营范围等事项涉及国家专项规定须报商务部审查批准的,应由商务部办理变更手续。
二.地方各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批权限
1.经营方式涉及通过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自动售货机等销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由地方部门报商务部审批。
2.分销商品涉及钢材、贵金属、铁矿石、燃料油、天然橡胶等重要工业原材料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由地方部门报商务部审批。
3.经营图书、报纸、期刊,或者经营加油站从事成品油零售,或者经营药品或汽车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由地方部门报商务部审批。律师
4.同一外国投资者在境内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以上的,如经营商品包括图书、报纸、杂志、汽车(2006年12月11日起取消本限制)、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成品油、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此类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由地方部门报商务部审批。
5.通过并购方式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如果境内外企业被同一管理层所控制或其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应报商务部批准。
6.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申请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的,以及原由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以及经商务部批准已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的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的变更事项,按照《商务部关于委托地方部门审核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通知》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
7.从事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其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或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开设店铺,如符合下列条件,由地方部门在其审批权限内审批并报商务部备案。
①单一店铺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且店铺数量不超过3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家;
②单一店铺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且店铺数量不超过5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50家;
③单一店铺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三.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手续的批准部门
商务部审批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投资企业的变更手续原则上由原企业设立审查批准部门审查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