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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司境内擅自设立经营机构有哪些处罚

伊先生是一位美国公民,加入美国国籍之前他是一位上海居民。这次归国他想在国内办理一家贸易公司,但他并不清楚公司如何设立,他就用自己在美国的公司名称和他人经营业务。就这样过了半年,他遇到了一起纠纷,他的公司支付了二十万的预付款后,对方的销售人员跳槽,没有将业务交接给下一位销售人员,公司并不清楚他下的订单,故而没有为他公司生产。

伊先生来到律师事务所,询问沈洁律师,他的公司该如何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但沈律师发现伊先生所称的“公司”实际上并没有在中国大陆进行注册,而他所沿用的公司名称是美国公司的翻译加上了上海分公司几个字样,而伊先生本人的签证也不是商务签证,而是探亲签证。

沈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外国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所以伊先生如果和对方发生纠纷,对方一定会去投诉他在国内没有设立公司的问题。他和对方公司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每日不过已交货款的千分之五,而他被罚款的数字远远高于了违约金。现在对方公司愿意退还二十万元的预付款和一千元的利息,接受是较好的结局。

沈律师认为如果伊先生想要在国内经营业务的,他可以办理商务签证来到中国,在国内设立公司,仅需要一两个月他就可以在中国合法经营了,免除了一切烦恼。如果他自己不会设立公司的,可以委托我们律师事务所代为设立,设立一家外资贸易公司的费用也不过一万块钱不到,但他就可以免除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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