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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与民事诉讼法的管辖不完全相同。新企业破产法第3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另外,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者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将自己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律师

关于地域管辖,就是由哪个地方的法院来审理破产案件。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无办事机构的,由企业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

关于级别管辖,就是由哪一级的法院来审理案件,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者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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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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