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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情况下可以对企业清理债务或者进行重整

新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并不一定马上被宣告破产,可以依照本法第八章规定的程序进行重整,以使企业起死回生。重整作为企业破产的一个程序,是指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出现破产原因,为防止企业破产,经企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对该企业实施强制治理,以使有复苏希望的企业,通过重整程序,避免破产清算的法律制度。律师

一个企业特别是大企业被申请破产,表面上是因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但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原因很多,有可能使经营不善、决策不当,也有可能是一时的资金周转不开。破产法规定了重整程序,对拯救因一时困难而陷入破产境地的企业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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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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