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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解散公司之诉败诉后,能否再次提起

【案情】两年前,李先生因股权纠纷和其他11名小股东联合提出解散公司之诉,因证据不够充分被驳回。两年后他听说新的公司法已经开始施行,希望委托律师再打一场解散公司之诉。李先生要求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进行风险代理,并且要求事务所替他垫付诉讼费,同意案件胜诉后诉讼费优先从执行款中扣除,并且许诺了高达35%的代理提成。李先生没有了一些新的理由,但都不足以解散公司,他的主要理论还是两年前的观点。

沈律师认为只要符合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的条件的,都可以提起诉讼。新公司法要求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股东持有公司全部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如果小股东的股权比例达不到法定标准的,不能提出解散之诉,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保护大股东不因为某些小股东恶意提起解散之诉而解散公司,导致公司无法继续存续下去。不过沈律师也提示,如果多名不到10%持股比例的小股东联合起来,联合股份大于10%的就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所以李先生可以联合其他小股东共同作为原告起诉。律师

不过沈律师认为小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会承担较大的成本,即需要缴纳按照被解散公司的注册资本计算的诉讼费用,如果公司注册资本比较大的,对于小股东而言需要预先垫付比较大的法院诉讼费,如果胜诉由被告承担,如果败诉由提起诉讼的股东承担。所以李先生要求律师事务所给他垫付会给我们造成比较大的风险,一旦案件败诉他能否偿付给事务所不得而知。

如果法院支持股东解散公司诉请的,之后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如果清算后有多余资产的,按章程分割资产,没有约定分割方式的,按出资比例进行分割。如果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在判决生效后没有新的理由和新的事实,股东再次以同样的理由和事实提出解散公司之诉的,法院不予受理。因此李先生如果用老的理由起诉,恐怕法院不受理,用一些新的理由起诉,我们律师认为证据不够充分。因此最终拒绝了李先生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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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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