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企业破产法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律师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破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破产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破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