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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破产后债务人应当承担哪些义务

根据新企业破产法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律师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破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破产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破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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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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